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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生活权益保障与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2017-05-17 12:18   审核人:

沈阳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生活权益保障与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有利于开展教代会工作,根据《沈阳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和教代会生活权益保障与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代会生活权益保障与监督委员会是教代会专门的工作机构,执行教代会决议,对教代会负责,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一致。教代会生活权益保障与监督委员会委员由教代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教代会的基本职责。生活权益保障与监督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下,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重点维护教职工群众在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权益。

第四条 生活权益保障和监督委员会以“反映、参与、维护、监督”为主要方式,以“维护”为主要宗旨,在教职工福利方面,反应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有关制度法规和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的研究,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保证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

五条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关心教职工疾苦,密切联系群众,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六条 在讨论决定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群众福利方面的事项时,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

第七条  参与涉及全校教职工福利待遇等重要问题的讨论及方案的制定。反映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提出关于教职工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意见;提出福利费的使用意见。

第八条  对加强公共卫生保健和有关教职工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关心教职工生活,协助教职工解决特殊困难。

第九条 生活权益保障与监督委员会根据需要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研究教职工福利及合法权益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生活权益保障与监督委员会召开的每一次会议,都要形成会议记录,并向学校和有关单位通报,会议记录存档。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有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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