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业大学
教职工代表大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任期与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二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三到五人组成,凡是会员都可以当选。学校财务处、纪委、监察审计处应有人参加,工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委员工作,委员会设主任2人。
第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一)检查工会财务机构贯彻执行国家以及上级工会和学校有关财务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以及财经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审查是否按规定每年向会员公布账目和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三)审查工会预决算是否合理,资金使用是否妥当,以及是否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
(四)检查是否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上级工会报告;
(五)经费审查委员会每次审查后,应将审查情况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权限
(一)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参加工会委员会,对财务预决算及资金用向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保留意见和向上级工会反映;经费审查委员会有权随时提出审查,随时向工会委员会调阅有关财务工作的文件、报告、会计报表、账簿等审查材料。
(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校工会的会费、行政拨付的工会经费及其他各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审查。
第五条 工会、教代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认真学习有关方针、政策,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会员和代表的意见,总结工作经验。协助工会委员会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使工会财务工作在工会、教代会的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